第74693960号“新公牛时尚”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95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金波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金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693960号“新公牛时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新公牛时尚”指定使用于第18类“钱包(钱夹);旅行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519486号“GONGNIU”、第56666388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旅行箱;钱包(钱夹)”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062680号“公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背包;旅行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钱包(钱夹);公文箱;手提包;旅行包;钥匙包;带轮手提箱;装化妆品、钥匙及其他个人物品的小袋;伞;登山杖”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公牛”,并未形成新的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的第942664号“公牛GONGIU及图”、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行业,并无密切关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93960号“新公牛时尚”商标在“钱包(钱夹);公文箱;手提包;旅行包;钥匙包;带轮手提箱;装化妆品、钥匙及其他个人物品的小袋;伞;登山杖”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