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19104号“德普西DEPUX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00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永康市轩鹏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永康市轩鹏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019104号“德普西DEPUX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德普西DEPUXI”指定使用于第8类“手动的手工具;扳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67061号“德力西”、第36165213号“德力西电气”、第1491004号“DELIXI”、第36156749号“DELIXI ELECTRIC”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8类“刀;手动的手工具”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低压电器”商品上的“德力西”及“DELIXI”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19104号“德普西DEPUX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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