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02615号“每丽日志”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92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统一(上海)保健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泰明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梅海平
  异议人统一(上海)保健品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梅海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02615号“每丽日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每丽日志”指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303453号“我的美丽日志”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口香水”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并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02615号“每丽日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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