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36385号“苏农谷庄”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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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42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省农业科学院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宁宁
异议人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对被异议人杨宁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36385号“苏农谷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苏农谷庄”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会计;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631144号“苏农研”、第28411305号“苏农科”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广告;进出口代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36385号“苏农谷庄”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