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509449号“NEYETUR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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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29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心风格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徐鹏
异议人中心风格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徐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3509449号“NEYETUR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EYETURE及图”指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片”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著作权证据不足。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TRACTION PRODUCTIONS”、“TURBOFLEX WORLDWIDE PATENTED TECHNOLOGY”、“GLEN LANE”等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亦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确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09449号“NEYETUR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