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117216号“荒古传奇”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71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博尊谦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博尊谦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117216号“荒古传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荒古传奇”指定使用于第41类“培训;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组织游戏”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的第3380911号、第58414161号“热血传奇”、第29726830号“热血传奇及图”、第4877106号“热血传奇网络游戏及图”、第29786706号“传奇世界”、第4877105号“传奇世界网络游戏 THE WORLD OF LEGEND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流动图书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的“传奇世界THE WORLD OF LEGEND”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第4877106号“热血传奇网络游戏”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及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17216号“荒古传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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