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59600号“京品心造”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09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130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代表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上海晟达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星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晟达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星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659600号“京品心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品心造”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圣诞树;谷(谷类);植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287107号“京品”、第30636748号“京东京品汇”、第37922879号“京品源JING PIN YUAN”商标,在先申请的第73619416号“京品源JING PIN YUAN”商标等,指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水果;酿酒麦芽;宠物用香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京品”,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59600号“京品心造”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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