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920353号“初野医生 CHUYEYISHE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57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强生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肖丽雪
  异议人强生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肖丽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2920353号“初野医生 CHUYEYISHE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初野医生 CHUYEYISHE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净化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卫生巾”。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712393号“城野医生  DR.CI:LAB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药物饮料;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488233号“城野医生”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药物饮料;医用洗浴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20353号“初野医生 CHUYEYISHE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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