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82185号“禾丰佳牧”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62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绪忠
异议人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绪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4482185号“禾丰佳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禾丰佳牧”指定使用于第31类“酿酒麦芽”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031299号、第29828843号、第11393139号“禾丰”、第11779441号“禾丰奶黄金”、第13228146号“禾丰金乳健”、第41968120号“禾丰享买”、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71256475号“禾丰”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务为第5类“兽医用药;人用药”、第31类“谷(谷类);玉米”、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饲料添加剂(非医用)”商品上的“禾丰”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行业,不存在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具有一定区别,相关公众不易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相混淆,进而损害异议人的利益。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对异议人的字号权构成侵犯。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82185号“禾丰佳牧”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