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412929号“索提亚STY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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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75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寰通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寰通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3412929号“索提亚STY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索提亚STY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加热器;润湿空气装置;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320724A号、第69774651号、第69786127号“索菲亚”、第64714648A号“索菲亚门窗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烧烤炉用火山岩石;打火机;聚合反应设备”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31010371号、第34815273号“索菲亚”、第64279789号“索菲亚及图”商标、在先申请并已初步审定公告的第35783348号“索菲亚”、第48338415号“定制家•索菲亚”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运载工具用灯;微波炉(厨房用具)”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20类“家具”商品上的第1761206号“索菲亚”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12929号“索提亚STY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