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13326号“炫嘉米塔尔”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75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赛乐米塔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上海炫嘉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正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赛乐米塔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炫嘉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913326号“炫嘉米塔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炫嘉米塔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管道;金属格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06792号“米塔尔钢铁 MGM MITTALSTEEL”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焊条”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18763号“MITTAL”、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189352号“安赛乐米塔尔”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包头;金属建筑架;金属水箱和金属容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13326号“炫嘉米塔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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