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96820号“EVA ANGE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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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97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凯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耀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汕头市雍胜源织造有限公司
异议人凯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汕头市雍胜源织造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396820号“EVA ANGE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VA ANGE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464800号“新世纪福音战士”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470799号“EVANGELION”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袜;连指手套”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96820号“EVA ANGE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