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755732号“MANDARINE BROTHER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03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任涛
  被异议人:上海浦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任涛对被异议人上海浦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54755732号“MANDARINE BROTHER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NDARINE BROTHERS”指定使用在第18类“包”等商品上。鉴于本案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所规定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故异议人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等规定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755732号“MANDARINE BROTHER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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