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60699号“脆吉乐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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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49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彩云
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彩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60699号“脆吉乐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脆吉乐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咖啡;方便米饭”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620688号“脆谷乐”、第5471445号“脆谷乐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面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咖啡;糖;茶;调味品;谷类制品;面包;面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脆谷乐”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60699号“脆吉乐及图”商标在“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咖啡;糖;茶;调味品;谷类制品;面包;面条”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