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51341号“PIORILLE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18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倍耐力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永康市鹏徕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倍耐力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永康市鹏徕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651341号“PIORILLE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IORILLE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摩托车车轮毂;电动自行车”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582031号“PIRELL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运载工具;陆、空、海用运载装置;空中运载工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车轮胎”商品上的“PIRELLI”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51341号“PIORILLE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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