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52020号“VOGOV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23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541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衡水沃科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异议人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衡水沃科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752020号“VOGOV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OGOV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陆地车辆用刹车盘;陆地车辆用刹车块;机动汽车用刹车衬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089号“VOLV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拖拉机;各种车辆;卡车”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52020号“VOGOV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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