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40530号“阿蒂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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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02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阿蒂仙之香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嘉兴极维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谦德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阿蒂仙之香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嘉兴极维客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40530号“阿蒂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阿蒂仙”指定使用在第44类“远程医学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185677号“阿蒂仙”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沐浴油”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阿蒂仙之香”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40530号“阿蒂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