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67740号“艾帝森大星AIDISENDAXI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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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51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达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达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优级啤酒有限公司
异议人达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优级啤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67740号“艾帝森大星AIDISENDAX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艾帝森大星AIDISENDAXI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麦芽啤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397766号“大星”、第67621050号“艾帝达姆大星”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加气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67740号“艾帝森大星AIDISENDAXI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