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142059号“DIDI KAICHE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60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珠海市凯城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珠海市凯城娱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3142059号“DIDI KAICHE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IDI KAICHENG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娱乐服务;游乐园服务;电视文娱节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512502号“DIDI”、第31731130号“DIDI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42059号“DIDI KAICHE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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