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29871号“澜海公主”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94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烟台嘉惠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烟台嘉惠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029871号“澜海公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澜海公主”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燕窝;食用海藻提取物;鱼制食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7243734号、第59427599号、第20936513号“海澜HEILA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食用海藻提取物;鱼制食品”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29871号“澜海公主”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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