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06161号“潮衣库 TIDE&EK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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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13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鞍山东兴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鞍山东兴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606161号“潮衣库 TIDE&EK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潮衣库 TIDE&EKU”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12402号“优衣库”、第45391180号“优衣库”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橱窗布置;货物展出”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06161号“潮衣库 TIDE&EK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