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27917号“聚聪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09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河北微律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北微律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927917号“聚聪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聚聪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维生素制剂;膳食纤维”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维生素制剂;膳食纤维”等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功能等特点,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且“聚聪明”作为商标其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或者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含义,因此对于异议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27917号“聚聪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