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28346号“THINKFITTI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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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89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锡执行派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无锡执行派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428346号“THINKFITT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HINKFITTING”指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医用身体康复仪”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54185号、第33295550号“THINKPAD”商标,第27909321号“THINKPLUS”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血糖测量设备、血压计”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便携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商品上的“THINKPAD”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具有区别,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28346号“THINKFITTI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