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46252号“宏米郑远元”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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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50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陕西郑远元专业修脚保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通大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宝之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泉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陕西郑远元专业修脚保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宝之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546252号“宏米郑远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宏米郑远元”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补药;消毒剂;贴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8434941号“郑远元”、第73087726号“郑远元ZHENGYUANYUAN及图”、第28100851号“郑远元”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灰指甲治疗制剂;原料药;中药成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贴剂;消毒剂;补药;医用营养品;婴儿尿布;消毒纸巾”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郑远元”,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姓名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46252号“宏米郑远元”商标在“贴剂;消毒剂;补药;医用营养品;婴儿尿布;消毒纸巾”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