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99383号“添可追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93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添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沙思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添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沙思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799383号“添可追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添可追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清洗设备;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电动螺丝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535628号“添可”、第56624084号“添可TINEC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电动大剪刀;真空吸尘器;压滤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添可”,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其字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关的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字号权。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99383号“添可追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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