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64256号“豪一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06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062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春锦
  异议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春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464256号“豪一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豪一嘉”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9101号“嘉豪 KAHHOW”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咖啡;人造咖啡;咖啡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524634号“嘉豪第五大道”、第12366266号“嘉豪乐厨新煮意”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64256号“豪一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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