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62885号“口霸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79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淮北市淮海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东莞市金愉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中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金愉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662885号“口霸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口霸子”指定使用于第35类“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9784号“口子及图”、第16042052号“口子坊”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代理”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口子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62885号“口霸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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