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845569号“袜檬”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60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厦门顾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成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邳州恒九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厦门顾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邳州恒九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845569号“袜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袜檬”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浸泡剂;洗衣用织物柔顺剂;洗衣用漂白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235621号、第69817099号“沫檬”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去污剂;上光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字形字体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45569号“袜檬”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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