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01170号“泛茶古树”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52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泛茶控股(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信知识产权服务(河南)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梁泳健
  异议人泛茶控股(广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梁泳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01170号“泛茶古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泛茶古树”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072649号、第66033096号“泛茶”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商业审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泛茶”,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01170号“泛茶古树”商标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商业审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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