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205134号“美俪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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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96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西银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银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205134号“美俪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俪嘉”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采矿;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照相器材修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386765号、第71748750号“美加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7类“搅拌机;油漆加工用机器”、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控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上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372020号、第72663171号“美加俪”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咨询;消毒;木工服务;涂清漆服务;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05134号“美俪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