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88441号“BOASHUTEI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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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06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代表人:蒂森克虏伯比尔斯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蒂森克虏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标示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蒂森克虏伯比尔斯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标示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88441号“BOASHUTEI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OASHUTEIN”指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82989号“BILSTEI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不属别类的机动车辆的零部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88441号“BOASHUTEI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