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716530号“VANN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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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40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趣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趣氪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2716530号“VANN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ANN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照明设备和装置;冷冻设备和装置;风扇(空气调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61921号、第65212515号“VATTI”、第6265453号“华帝VATTI”、第636410号“华帝VANTAG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照明器;冷冻设备和装置;排气风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燃气灶具、抽油烟机”商品上的“华帝VANTAGE及图”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16530号“VANN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