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28964号“TITANO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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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77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王来凤
异议人二:福斯欧洲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颜钛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王来凤、福斯欧洲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颜钛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28964号“TITANO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ITANOS及图”指定使用在第4类“引火物;切削液;硬化油(工业用氢化油)”等商品上。 异议人王来凤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大量囤积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故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异议人福斯欧洲股份公司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38810号“TITAN”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油);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28964号“TITANO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