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71580号“ART FILLER UNIVERSAL”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02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菲欧曼实验室制造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法国菲欧曼实验室(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腾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菲欧曼实验室制造公司对被异议人法国菲欧曼实验室(中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971580号“ART FILLER UNIVERSA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RT FILLER UNIVERSA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敷料;牙用研磨剂;中药袋;灭菌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92324号“ART-FILL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用于皱纹填充的医用皮肤制剂;为皮肤下注射以填充皱纹而设计的医用产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71580号“ART FILLER UNIVERSA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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