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93218号“ARC'RADX”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57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鸿运
  异议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对被异议人吴鸿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693218号“ARC'RAD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RC'RADX”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为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市场营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483860号“ARC'TERYX”、第18828420号“ARC'TERYX”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93218号“ARC'RADX”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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