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34221号“轻上梅梅 QSMM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16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轻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骏
  异议人广东轻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沈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5834221号“轻上梅梅 QSMM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轻上梅梅 QSMM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果子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806544号“轻上 LIGHT UPPER”、第73648263号、第73641707号“轻上”、第72376783号、第72372137号“轻上 LIGHT UP”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饮料”、第32类“啤酒;果汁饮料;运动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轻上”,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34221号“轻上梅梅 QSMM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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