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18478号“WOLWOGA STOR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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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74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杜守才
异议人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杜守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018478号“WOLWOGA STO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WOLWOGA STORE”,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21416号“VOLVO”、第1121977号“VOLVO”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直接邮件广告;货物展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各种车辆;汽车”商品上的“VOLVO”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VOLVO”商标予以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该项请求。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18478号“WOLWOGA STOR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