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497255号“BENETTO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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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11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贝纳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达世通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贝纳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达世通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497255号“BENETT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ENETTO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期刊;纸巾”。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61553号“UNITED COLORS OF BENETTON.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6类“不属别类的纸;纸板及其制品;印刷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显著部分均为“BENETTON”,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97255号“BENETTO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