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87534号“双味全”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14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福建味全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雷玉双
  异议人福建味全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雷玉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87534号“双味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双味全”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年糕;凉皮(面粉制品);含淀粉食用油面团;凉粉(食用淀粉制品);香辛料粉;调味酱;面粉;面包;食用调味品;食品调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7211号“味全”、第12395228号“味全”、第12395287号“味全宝”、第16408339号“味全集团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味精;料酒;鸡精(调味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年糕;香辛料粉;调味酱;食用调味品;食品调料;面粉”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及其显著文字“味全”,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87534号“双味全”商标在“年糕;香辛料粉;调味酱;食用调味品;食品调料;面粉”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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