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64927号“ANTONIOLUP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43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东尼奥•鲁皮设计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中嘉盛投资发展(海南)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东尼奥•鲁皮设计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嘉盛投资发展(海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64927号“ANTONIOLUP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NTONIOLUP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玉(珠宝);玉雕首饰;女士首饰”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ANTONIOLUPI”商标,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经销协议复印件、参展发票”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于“玉(珠宝);玉雕首饰;女士首饰”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ANTONIOLUPI”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对异议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品牌创始人在先姓名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等规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在不同类别申请注册了“双喜欧派”、“牉东来”、“国医华佗”等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提起异议或被驳回。被异议人对其上述商标创意未能予以合理解释,其行为难谓正当。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抄袭和摹仿他人商标之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亦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64927号“ANTONIOLUP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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