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22265号“柒彩星宝可梦”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26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任天堂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瑞斌
  异议人任天堂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黄瑞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022265号“柒彩星宝可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柒彩星宝可梦”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工商管理辅助;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复印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编制账目报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8767659号“宝可梦”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宝可梦”,且双方商标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22265号“柒彩星宝可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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