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20450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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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02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能量饮料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宝地不动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能量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宝地不动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72045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0类“冲泡用菊花茶;袋泡茶;碧螺春茶;茶;乌龙茶;黑茶;白茶;花茶”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73210720号“图形”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构成要素、设计风格不同,整体外观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20450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