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89488号“洁立汾JIELIFE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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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20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鼎智尚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辰铭聚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辰铭聚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689488号“洁立汾JIELIFE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洁立汾JIELIFE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洗衣液”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4170019号“汾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梳洗用制剂;清洁制剂”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差异较大,其各自所处行业特征区分明显,且双方商标具有一定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89488号“洁立汾JIELIFE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