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25518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64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歪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彩马王国(佛山)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恒众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北京歪马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彩马王国(佛山)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2551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666151号“图形”、第65930626号“歪马精酿及图”、第57032961号“歪马送酒及图”、第57016422号“歪马送酒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第33类“米酒;葡萄酒”、第35类“商业审计;寻找赞助”、第39类“运输;商品包装”等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所主张著作权作品在细节设计上存在区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对于异议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25518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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