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369774号“牛小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6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97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百年论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开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丁为国
  异议人深圳百年论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丁为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369774号“牛小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牛小论”指定使用于第43类“流动餐馆服务;餐馆预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894042号、第23900458号、第23896715号“论牛”商标分别指定使用于第29类“牛肉;肉”、第30类“冰淇淋;米”等商品及第35类“广告宣传;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114733号“论牛”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备办宴席”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69774号“牛小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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