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35246号“京品常”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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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73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江苏常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墨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镇江市亚美特机电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常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镇江市亚美特机电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035246号“京品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品常”指定使用于第7类“农业机械;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等商品上。 异议人江苏常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07884号“精品常”、第16273459号“一品常”、第45332537号“正品常”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7类“农业机械;非陆地车辆用柴油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653116号、第35281551号“京品”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7类“农业机械;汽车发动机火花塞;粉碎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京品”,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被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35246号“京品常”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