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63021号“欣麒麟大口”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93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林森
  委托代理人:云南东南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纳黎蓉
  异议人林森对被异议人纳黎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263021号“欣麒麟大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欣麒麟大口”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818398号、第61946768号“麒麟大口”、第34799504号“熠麒麟大口茶”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烹饪设备出租”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均含“麒麟大口”,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63021号“欣麒麟大口”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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