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766781号“善松生SHANSONGSHE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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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01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趁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俊勇
异议人趁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俊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766781号“善松生SHANSONGSHE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善松生SHANSONGSHENG及图”指定使用于第5类“膳食纤维;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005208号“松生”、第55290256号“松生万物”、第58022211号“松生小姐”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膳食纤维;消毒纸巾”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66781号“善松生SHANSONGSHE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