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79715号“益海沣厨”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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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08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丰益贸易(中国)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钱栋梁
异议人丰益贸易(中国)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钱栋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179715号“益海沣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益海沣厨”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制食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456524号“益海丰厨”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186807号“丰厨”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制食品”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85353号、第3185047号“益海”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制食品”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79715号“益海沣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