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98642号“电小二”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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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06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电小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电小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电小二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电小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898642号“电小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电小二”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28234号“电小二”、第42828545号“电小二 户外电源及图”、第13017800号“电小二DXPOWER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9类“电池;电子防盗装置;手提电话”、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自动售货机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98642号“电小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